功勳單位獎狀功能區說明
榮譽單位獎狀功勳表彰表彰榮譽單位表彰獎勵是1 7/16英寸寬,9/16英寸高。 猩紅色絲帶包含在1/16英寸寬的金框中,並帶有月桂葉。 先前發行的徽章是一枚1 5/8英寸金色繡花月桂花環,放在一塊兩英寸的橄欖色布料上。
陸軍優秀單位表彰獎章
獲授權單位表彰單位的服務具有以下特點:
- 至少六個月的特別優異的行為
- 該服務是在針對武裝敵人的軍事行動期間,無論是在戰區還是參與作戰行動
- 該服務不能位於美國本土或運營地區之外。
- 該服務於1944年1月1日發生。
獲得該獎項的部隊必須表現出極其複雜的任務的奉獻精神和卓越的表現,使他們的部隊在類似任務的類似情況下超出其他部隊。
所需的成就程度等同於可以證明授予個人榮譽軍團的理由。 很少有一個大於一個營的單位符合授予這種裝飾的資格。
如果在1944年1月1日至1946年9月15日之間進行的話,將向二戰期間進行的服務單位頒獎。
“功勳單位表彰”授權美國軍隊的單位和/或分隊在連續至少連續六個月執行傑出服務方面表現出色,以支持軍事行動。 這項服務必須涉及 戰鬥支援活動, 而不是由高級總部,作戰部隊或作戰支援部隊進行的活動。
誰可以佩戴功勳單位表彰獎
該獎勵單位的所有成員均被批准佩戴“功勳單位獎狀”的標誌。 標誌被認為是與引用行為有關的人的個人裝飾,並且如果他們繼續成為單位的成員,則會被批准佩戴。 其他與該單位一起工作的人員也被批准佩戴該標誌,以表明該單位是榮譽單位表彰的獲得者。
軍隊獎勵和裝飾根據陸軍規則600-8-22中的指導被批准。 陸軍條例670-1規定了軍隊獎勵和裝飾的正確佩戴規則。 在AR 840-10中可以找到關於在貴賓和旗幟上顯示單位獎勵和彩帶供應的政策。
陸軍功勳單位表彰背景
“功勳單位表彰”最初由戰爭部345號文於1944年8月23日成立,為功勳單位牌匾。 本通知規定,收到牌匾的單位有權穿著其服裝外衣的右袖,並佩戴優質服務單位徽章。
在1946年的第54號戰爭部通告中,放置在匾上的金星代表了額外的獎項,只要在花圈內側放置一個金色數字就可以顯示額外的獎勵。 1946年12月,功勳單位獎牌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功勳單位獎狀”。
D / PA於1947年4月批准了一個新設計的功勳服務部隊徽章。
這取代了袖徽,並於1949年1月1日生效。徽章的庫存水平使得淘汰時間推遲了數年。 1962年6月30日以後,舊的禁止穿戴。但是,直到1966年7月14日,庫存水平仍然沒有被引入供應系統。
1947年5月16日,AR 260-15宣布頒發功勳單位獎狀,授予功勳單位獎章徽章的磨損,並允許展示紅色功勳單位獎狀流光,該流光單元以白色字母顯示適用的戰區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