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你知道自己作為懷孕工人的權利,並審查聯邦和州法律,以及貴公司有關懷孕和家庭假的政策。
EEOC的懷孕歧視指南
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EEOC)最近更新並修訂了懷孕歧視執法指南。
1978年的“妊娠歧視法”規定,受懷孕,分娩或相關醫療條件影響的婦女必須按照與其他臨時殘疾人一樣的方式進行治療。
因此,孕婦不能與其他任何殘疾僱員區別對待。
懷孕歧視法(PDA)要求
根據EEOC關於小企業的情況說明:
1.雇主不得以懷孕,分娩或相關醫療條件為由歧視員工; 和
2.受妊娠,分娩或相關醫療條件影響的婦女必須與其他未受影響但能力或無法工作的人相同。
此外,經過PDA修改的第七章禁止基於以下情況的歧視:
- 當前懷孕
- 過去的懷孕
- 潛在或預期懷孕
- 與懷孕或分娩有關的醫療狀況
PDA涵蓋了就業的各個方面,包括解僱,招聘,晉升和附帶福利(如假期和健康保險福利)。 基於目前的懷孕,過去的懷孕和潛在懷孕,孕婦不受歧視,具體如下:
- 目前懷孕 。 在PDA下,如果懷孕,分娩或相關醫療狀況成為不利的就業行為的動因,雇主不得開火,拒絕僱用,降級或對婦女採取任何其他不利行動。 即使雇主認為這是為了員工的最佳利益,也是如此。
- 過去的懷孕 。 雇主不得基於過去的懷孕或懷孕相關的醫療狀況或分娩對僱員或申請人進行歧視。 例如,雇主在產假期間或在產假結束時不得因懷孕而解僱女性。
- 潛在的懷孕 。 雇主不得基於員工的意圖或可能懷孕來進行歧視。 例如,雇主可能不會將婦女從涉及處理某些化學品的工作中排除,因為擔心如果員工懷孕,暴露對胎兒有害。 對於懷孕的員工或她的胎兒的風險的擔憂很少會對生育能力婦女的性別特定的工作限制提出合理的理由。
- 與懷孕或分娩有關的醫療狀況 。 雇主不得因與懷孕有關的醫療條件而歧視僱員,並且必須將僱員視為與其能力相似或無法工作但不受懷孕,分娩或相關醫療條件影響的其他人相同。
懷孕和就業常見問題
Q 我必須告訴面試官我懷孕了嗎?
答:不,你不必告訴他們。 你懷孕的事實與你是否是合適的人選無關。
您可能想照常採訪,並在提到您的懷孕前讓面試官對您的資格感興趣。
然後考慮在面試過程的談判階段討論你的懷孕。 如果你不需要,為什麼要提起它? 因為無論如何,雇主都會知道,你不希望他們覺得自己被誤導了。 無論哪種方式,這是一個個人的決定,你需要根據具體情況決定什麼時候是披露你的病情的最佳時機。
問:我應該何時告訴我的雇主我懷孕了?
答 :告訴你的雇主的最佳時機是當你需要,當時間適合你。 這可能是當你開始顯示,或當你需要醫生的時間。 您可以選擇等到您的雇主需要為懷孕進行住宿,或者您需要休假。
就我個人而言,我贊成與您的雇主開放。 一旦我的懷孕得到證實,我就告訴了我的老闆,我只在公司工作了幾個月。 對我來說,計劃醫生探訪和產假並不會過分強調這一點,因為我不想提及懷孕。 另一方面,我知道那些已經等了好幾個月並且工作得很好的人。
從書桌的另一邊,我監督了一個沒有告訴我們她懷孕的人。 她花了很多時間離開工作崗位,患有晨吐病,並且因為我們不知道發生了什麼,所以我們害怕她死於病。 知道她懷孕了,我們會更快樂!
問:我有什麼產假福利?
答: “家庭和醫療休假法”在一個日曆年或貴公司的財政年度內提供長達12週的假期。 但是,您的雇主沒有授權支付您的工資。 當你回到工作崗位時,他們有權為你提供同樣的工作或同等的工作和福利。
您可能有權領取殘疾工資 ,但可能會低於您的正常工資。 請諮詢您的雇主,確定您可能享有哪些額外的福利(如果有的話)。 同時檢查自己和寶寶的健康保險 。
問:我什麼時候必須回去工作?
答:這取決於。 請諮詢您的雇主,以了解他們提供的產假福利。 您有權享受家庭和醫療假法案提供的至少12週的時間。
你的雇主可能會有更多的慷慨福利,並且可能願意為你的回報作好準備。 如果你不願意全職工作,可以諮詢一下開始兼職的可能性,甚至可以分享工作。
問:如果我懷孕了,我可以收集失業金嗎?
答:是的,你可以在懷孕時收集失業。 你的懷孕不應該影響你的失業補償資格。 事實上,由於懷孕而拒絕申請人失業的資格是違反聯邦和州法律的。 這裡有關於懷孕時失業資格的信息。
問:我受到歧視。 我該怎麼辦?
答:您可以向美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 (EEOC)提出索賠。 請聯繫最近的EEOC辦事處,親自查詢申請費,郵寄或電話諮詢。 如果在該地區沒有EEOC辦公室,請撥打免費電話800-669-4000。
2014年7 月16日更新:2014年7月14日,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EEOC)更新並修訂了懷孕歧視執法指南。
EEOC的懷孕歧視指南
1978年的“妊娠歧視法”規定,受懷孕,分娩或相關醫療條件影響的婦女必須按照與其他臨時殘疾人一樣的方式進行治療。
因此,孕婦不能與其他任何殘疾雇主區別對待。
懷孕歧視法(PDA)要求
1.雇主不得以懷孕,分娩或相關醫療條件為由歧視員工; 和
2.受妊娠,分娩或相關醫療條件影響的婦女必須與其他未受影響但能力或無法工作的人相同。
修訂後的妊娠歧視法(PDA)要求
經PDA修改的第七章禁止基於以下情況的歧視:
- 當前懷孕
- 過去的懷孕
- 潛在或預期懷孕
- 與懷孕或分娩有關的醫療狀況
懷孕歧視要求 (來自EEOC小企業簡介)
個人數據助理要求有雇主對待受影響的女性 懷孕,分娩或相關的醫療條件,與其他申請人或僱員的能力或工作能力相似。
PDA涵蓋了就業的各個方面,包括解僱,招聘,晉升和附帶福利(如假期和健康保險福利)。 基於目前的懷孕,過去的懷孕和潛在的懷孕,懷孕工作者免受歧視。
- 目前懷孕 。 在PDA下,如果懷孕,分娩或相關醫療狀況成為不利的就業行為的動因,雇主不得開火,拒絕僱用,降級或對婦女採取任何其他不利行動。 即使雇主認為這是為了員工的最佳利益,也是如此。
- 過去的懷孕 。 雇主不得基於過去的懷孕或懷孕相關的醫療狀況或分娩對僱員或申請人進行歧視。 例如,雇主在產假期間或在產假結束時不得因懷孕而解僱女性。
- 潛在的懷孕 。 雇主不得基於員工的意圖或可能懷孕來進行歧視。 例如,雇主可能不會將婦女從涉及處理某些化學品的工作中排除,因為擔心如果員工懷孕,暴露對胎兒有害。 對於懷孕的員工或她的胎兒的風險的擔憂很少會對生育能力婦女的性別特定的工作限制提出合理的理由。
- 與懷孕或分娩有關的醫療狀況 。 雇主不得因與懷孕有關的醫療條件而歧視僱員,並且必須將僱員視為與其能力相似或無法工作但不受懷孕,分娩或相關醫療條件影響的其他人相同。
閱讀更多: EEOC關於妊娠歧視及相關問題的執法指南| 懷孕和就業問題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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