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病假:法律要求嗎?

聯邦或州法律是否要求雇主提供帶薪病假福利?

在美國,目前沒有聯邦法律要求雇主為員工提供病假福利。 2005年,參議員愛德華肯尼迪通過參議院法案S.932提出了“健康家庭法”。 該法案(連同幾個類似的法案)沒有前進,並在兩年後從書中刪除。

目前還沒有州法律要求雇主為任何員工提供傳統的病假津貼。

然而,在美國的兩個城市(加利福尼亞州舊金山和華盛頓特區),法律要求某些雇主提供帶薪病假。 針對這項法律,舊金山的一些雇主削減了假期福利,以抵消全職和兼​​職僱員因強制性帶薪病假而增加的費用。

2008年11月,威斯康星州密爾沃基市的選民通過了一項公民投票,要求有10名或更多員工的雇主每年提供長達9天帶薪病假。 僱員少於10人的雇主每年只需提供5個帶薪病假。

這些病假的工作時間為每工作30小時帶薪病假一小時,員工必須至少工作三個月,才有資格領取帶薪病假。 (大都會密爾沃基商業協會正在考慮反對這一決定,這可能會延遲它的生效。)

一般來說,提供病假工資的雇主通過調節病假來管理他們的成本。

他們可能會:

雖然美國聯邦法律不要求雇主提供病假,但許多雇主仍可能依照“家庭和醫療休假法案”(FMLA)提供假期福利。 該法並不要求雇主提供傳統的病假工資,但可能要求雇主提供最多12週的病假,治療疾病或照顧家庭成員。

雇主可以改變他們的病假政策嗎?

是。 聯邦法律確實允許提供帶薪病假的雇主改變他們的政策,其中可能包括減少福利,改變要求以賺取福利,或一併消除帶薪病假。

但是,病假政策的變化受到反歧視法律的約束。 例如,雇主無法為特定的員工群體保留福利,同時減少或消除其他員工的福利。 所有員工必須平等分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