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任何在2009年8月1日或之後在現役或精選儲備中服役的軍人,只要他或她首先有資格參加9/11事後條例草案,就有資格轉移他或她的福利並滿足特定的服務要求。
基本的服務要求是該成員必須至少有六年的服役期,並且同意在註冊轉移計劃時再提供四年服務時間。
這意味著在2009年8月1日之前已退休或分開的軍人即使有資格獲得9/11後GI條例津貼(任何服務會員有效期超過90天在2001年9月11日之後,仍在服役或榮譽解職的人員有資格獲得新的GI條例草案)。 在2009年8月1日之前轉入艦隊儲備或個人備用儲備(IRR)的成員也不具備轉移福利的資格(除非他們隨後返回現役或活躍儲備)。
如果服務成員由於國防部或服務政策而無法重新登記 ,那麼對於四年附加服務規則有一些例外。
但是,他們必須在離開軍隊之前允許的最長時間。 例如,如果一名入伍成員由於任職期限較長而無法重新入伍或延期入伍四年,或者一名官員因為晉升而無法延長其承諾四年,他們仍然可以參加GI條例草案共享條款,只要他們在軍事允許的最長時間內居住。
對於有資格在2009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1日之間退休的人員,也有不同的規定:
* 2009年8月1日符合退休資格的人士將有資格轉移其福利,不需要額外的服務。
*在2009年8月1日之後和2010年7月1日之前獲得批准退休日期的人員將無資格獲得額外服務。
*在2009年8月1日之後但在2010年8月1日之前符合退休資格的人士,將在獲得批准轉讓他們的9/11後GI條例利益後,再獲得一年服務年資。
*在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之間符合退休條件的人士,在獲得批准轉讓後,將有資格獲得額外兩年的服務。
*有資格在2011年8月1日和2012年7月31日之間退休的人士,在獲得批准轉讓後,將有資格獲得額外三年的服務。
根據新的GI條例草案,成員可獲得36個月的教育福利。 這相當於四個九個學年。 根據福利轉移計劃,全部或部分福利可以轉移給配偶,一個或多個子女或任何組合。 家庭成員必須在轉學時參加防禦資格入學報告系統(DEERS),才能獲得福利。
孩子的後續婚姻不會影響他或她獲得教育福利的資格; 但是,在個人根據本條規定將兒童指定為受讓人後,個人有權隨時撤銷或修改轉讓。
即使在轉移福利後,他們仍然是獲得服務的服務人員的“財產”,他們可以隨時撤銷或重新指定接收服務的人員。 這些規定很明顯地表明,在離婚的情況下,這些好處不能被視為“共同財產”。
轉移福利的使用
家庭成員使用轉讓的教育福利受以下條件限制:
伴侶
*可以立即開始使用優惠。
*當會員留在武裝部隊或離職後,可以使用該福利。
*當會員現職時,不符合每月津貼或書本和用品的津貼。
*服務人員最後一次離職後,可以享受長達15年的優惠。
兒童
*只有在完成轉移的個人完成了至少10年的武裝部隊服務後,才可以開始使用該福利。
*在符合條件的個人留在武裝部隊或離職後,可以使用該福利。
*在獲得中學文憑(或同等學歷證書)或達到18歲之前,不得使用福利。
*即使符合條件的個人現役,也有權獲得每月津貼和書本和用品津貼。
*不受15年的劃界日期限制,但在26歲以後可能不會使用該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