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製定政策的權力和權力取決於選舉產生的理事機構,其中包括市長或主席以及理事會,委員會或董事會成員。
管理機構反過來僱用一名非常有權力經營該組織的無黨派經理。“
使用理事會 - 經理形式的政府
通過培養專業性,透明度,響應能力和責任感,政府的理事會經理形式就是為了打擊腐敗和不道德的行為。 在最大程度上,理事會經理城市和縣將法律和政策制定的政治性與執行的非政治性分開。
這種形式的政府用於大小縣市。 大多數小城市都使用政府的理事會 - 經理形式。 一些大城市保留了強有力的市長政府形式,以有效應對人口眾多的巨大政治壓力。
雖然這種形式的政府是在美國創建的,但它的使用已經蔓延到其他國家。 加拿大,澳大利亞,荷蘭,新西蘭和英國的地方政府採用了理事會 - 經理制度。
經理的角色
在政府的理事會經理形式下,城市管理者擔任政府組織的首席執行官。 與私營部門一樣,首席執行官也是為一家公司工作,城市經理負責監督該市的日常運營,並擔任市議會的首席顧問。
在指導城市的日常運營中,經理負責確保有效和高效的政府服務。 每個城市員工最終都會回答城市經理,因此經理有權根據法律適當聘用和解僱員工。
作為理事會的首席政策顧問,城市經理推薦市政策供理事會審議。 經理有義務向理事會提供完整和公正的信息。 經理與部門負責人和市律師進行協商,確保他或她提供的建議是合理的。
理事會的作用
市議會是該市的立法機構。 它的作用是通過法律和政策來管理城市。 該委員會將執行工作交給城市經理和其他城市工作人員。
雖然理事會成員的選舉方式因城市而異,但成員總是由城市居民選出。 直接選舉確保了理事會成員對投票給他們的人進行回應。
市長的角色
在大多數情況下,市長是市議會的投票成員,沒有任何其他議會成員的權力。 市長主持理事會會議並履行城市章程中規定的禮儀職責。
有效的市長比他們的官方權威所施加的影響力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