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者和美國殘疾人法案(ADA)

1990年美國殘疾人法案(ADA)的標題I規定雇主歧視合格的殘疾人申請人是非法的。 ADA適用於擁有15名或更多員工的私人雇主,以及州和地方政府雇主。

ADA定義殘疾

ADA將殘疾人定義為:(1)有明顯限制主要生活活動的身體或精神損傷,(2)有實質限制性損傷的記錄或歷史記錄,或(3)被視為或被雇主認為具有實質限制性損害。

與所有其他申請人一樣,殘疾申請人必須能夠滿足雇主對該工作的要求,例如教育,培訓,就業經驗,技能或許可證。 此外,殘疾申請人必須能夠獨自或在“合理安排”的幫助下履行工作的“基本職能”為基本職責。 但是,雇主不必提供合理的住宿,導致“過度困難”,這是很大的困難或費用。

與申請工作有關的一些重要問題包括:

面試的合理安排

雇主必須提供“合理便利” - 適當的變更和調整 - 以使您能夠被考慮進行職位空缺。 可能還需要合理的安排,以使您能夠執行工作,進入工作場所並享受無殘疾僱員可享受的“福利和特權”。

雇主不能拒絕考慮你,因為你需要合理的住宿來競爭或執行工作。

一旦你意識到你需要在招聘過程的某些方面需要合理的安排,最好讓雇主知道。 雇主需要提前通知提供許多便利條件,例如手語翻譯,書面文件的替代格式以及調整筆試時間。

雇主可能還需要提前通知,安排一個無障礙地點進行考試或面試。

您必須通知雇主,由於您的健康狀況,您需要對申請/面試過程進行某種更改或調整。 您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提出此要求,或者其他人可能會向您提出請求(例如,家庭成員,朋友,健康專家或其他代表,如工作教練)。

雇主不能要求什麼

ADA禁止雇主在提出工作邀請前(即提前期)提出可能揭示殘疾存在的問題。 這項禁令涵蓋了書面調查問捲和訪談期間的問詢以及體檢。 但是,在提供工作機會之後,但在個人開始工作之前(即提供後期),允許進行這些問題和體檢。 預售期間被禁止問題的例子包括:

工作資格

如果您無法執行工作的所有基本功能,即使合理安排,雇主也無需僱用您。 但是,雇主不能僅因為殘疾妨礙您履行對工作不重要的輕微責任而拒絕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