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細則15c3-3

證券交易委員會於1972年制定,規則15c3-3旨在保護證券經紀公司的客戶賬戶。 它是為應對1968年華爾街文書工作緊縮而採用的,這導致了許多公司的失敗和客戶的重大損失。 簡而言之,規則規定了經紀商必須代表其客戶在特別保護賬戶中分離的現金和證券的數量。

其目的是確保客戶可以根據需要撤回其大部分股權,即使公司破產。

計算:

經紀商至少每星期一次,必須在現金和證券上合計他們欠客戶的東西以及客戶欠他們的東西。 如果欠客戶的金額超過了客戶的欠款,那麼公司必須在“特別儲備銀行客戶專有利益賬戶”中鎖定其中的一部分(計算由規則15c3-3規定)。現金和證券該公司不能用於任何目的,例如為自己的賬戶進行交易或為其運營提供資金。 這個賬戶的金額可以達到數十億美元的單一公司。

該計算有關於衍生工具和貸款安排的複雜調整。 也有分配給各種資產的風險等級,這也可以用複雜的方式修改計算。

批評人士指出,如果發生嚴重的信貸或流動性緊縮,客戶可能無法及時履行對經紀商公司的義務。 因此,他們認為,根據細則15c3-3撥出的數額太低。 針對雷曼兄弟和MF Global的失敗,其中數十億美元的客戶資金要么完全喪失了,要么只是在經過多年的鬥爭後才收回,證券交易委員會收緊了這一規則。

美林證券探索: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正在調查美國銀行及其美林子公司是否採用複雜策略來規避規則15c3-3並提高利潤,從而使零售客戶的賬戶面臨風險。 據稱,這一計劃在美林證券運營至少3年,到2012年年中結束。 2009年收購美林的美國銀行已經支付了2008年信貸危機帶來的超過700億美元的定居點。

美林證券採用的一種方案被稱為“槓桿轉換”。 其中,一些高淨值客戶被誘惑存入額外現金(在某些情況下達到數百萬美元)作為價值近100倍的貸款的抵押品。 直接影響是客戶欠美林證券的客戶急劇增加,客戶淨負債同樣下降,從而減少了鎖定賬戶的規模。 有時候,這個計劃從一個鎖定賬戶中騰出了高達50億美元的資金,否則這個賬戶的價值將高達200億美元。 資金成本的節省(通過能夠在公司其他地方部署這些資金,從而消除通過銀行貸款或公共債券市場籌集相同資金的需要)每年約為2000萬美元。

此外,美林證券還將槓桿化轉換方案作為其交易櫃檯的風險管理工具。 如果交易櫃檯在其想要進行套期保值的特定證券中獲得了特別大的頭寸,它可以使用已提供給他們的款項來支付高淨值客戶的所有或大部分資金。 這些客戶如何從參與槓桿轉換中獲益尚不清楚。

來源:“關於規則15c3-3的重大成果”,wsj.com,2015年4月28日;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美國證券交易所美國銀行戰略”,“ 華爾街日報” ,201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