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表由美國人事管理辦公室根據他們出生的年份顯示聯邦僱員的MRA:
如果你出生了 | 你的MRA是 |
1948年以前 | 55 |
1948年 | 55和2個月 |
1949年 | 55和4個月 |
1950年 | 55和6個月 |
1951年 | 55和8個月 |
1952年 | 55和10個月 |
1953 - 1964年 | 56 |
1965年 | 56和2個月 |
1966年 | 56和4個月 |
在1967年 | 55和6個月 |
1968年 | 56和8個月 |
1969年 | 56和10個月 |
1970年以後 | 57 |
從20世紀40年代末到1970年,MRA從1948年的55人穩步上升到1970年的57人。按照私營部門標準,57歲退休年齡較小。
像其他政府退休制度一樣 ,FERS在這方面非常慷慨。 這些退休制度獎勵員工堅持公共服務。 他們對那些在政府開始職業生涯的員工非常慷慨,並且堅持與那些為相同退休制度做出貢獻的組織一樣。 退休制度之間存在一定的互惠關係,但員工傾向於通過堅持一個來取得最佳成果。
為什麼FERS需要最低退休年齡?
那麼為什麼FERS需要MRA呢?
簡而言之,如果MRA不到位,該系統的精算健全性將面臨危險。 精算健全性非常重要,因為它確保了退休制度的持續運作。 如果沒有精算健全的話,退休制度最終會耗盡資金來支付退休人員的年金。
當大多數聯邦員工考慮退休時,他們會嚴格按照服務年限計算退休資格 。 一旦聯邦僱員達到MRA和30年的服務期限,該僱員有資格退休並因此獲得其退休年金 。 對於1970年或以後出生的員工,員工必須年滿57歲,並享受30年服務。
但是如果MRA不存在呢? 我們來看一個例子。 一個人22歲畢業,立即開始為聯邦政府工作。 52歲時,這名員工有30年的服務經驗; 然而,他不能退休五年,因為他的MRA是57。
這種情況在政府僱員中很常見。 許多人在大學畢業後就開始了他們的公共服務事業 ,徘徊了幾年,在他們職業生涯結束時獲得的巨大回報讓他們繼續留在政府。 上述示例中的MRA使該員工能夠繼續工作,並為退休系統貢獻額外的五年時間。
這實際上是退休制度的10年變化。 它獲得更多年的捐款,並避免五年的年金支付。 這裡一個重要的警告是,只有一小部分政府僱員在符合條件時退休,但FERS的MRA仍然很重要。
它禁止員工在達到一定年齡之前退休,這意味著長期支付的年金較少。
如果沒有MRA,FERS需要增加員工繳費或減少退休人員的福利才能繼續經營。 MRA幫助聯邦政府維持一個精準的退休制度,為退休人員提供福利,當他們是員工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