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人員的權利法案

“美國憲法修正案”載有若干保護公民不受政府各種入侵的規定。 這些規定極大地影響了歷史上的執法 。 特別是,憲法保護公民免於被迫入罪。

但是,當警察正在接受調查時會發生什麼? 他能被迫為自己作證嗎?

根據美國和最高法院以及警察的權利法案,答案是“不”。

不同的形式,相同的目的

執法人員的權利法案不是憲法修正案。 相反,它在美國各地以各種形式存在。在一些州,它已被編入有關公職人員的法律。 在其他方面,它已被納入個別執法機構有關內部調查的政策。 儘管如此,在其他方面,它已被列入集體談判合同。 在所有情況下,警察的權利法案都有助於執法機構公平合理地進行警察。

好警察壞了

很少有人會認為執法人員的工作很艱難,而且警察生活中的一天不適合每個人。 不幸的是,作為一名警務人員並不適合每個人,而且,儘管各機構努力堅持執法的最高道德標準 ,但有些壞蘋果有時會通過背景調查並加入力量。

儘管大多數警察都是善良,堅強和勤奮的人,但我們都知道,即​​使是好警察也可能會變壞。 這就是為什麼大多數部門都聘用內部調查部門,以確保問題員工被識別出來,受到紀律處分,並在必要時從部隊中移除。

警方的權利法案旨在確保這些調查是公正進行的,維護有關部門和官員的最大利益。

最高干預

根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兩起重要案件, Garrity v。New JerseyGardner v。Broderick ,警方聯邦警察局提出的權利法案,提供了基本的指導方針,以確保公平並確保在行政調查過程中,軍官的基本權利受到保護。 這兩起法庭案件都涉及官員不當行為的指控,並在一年半內相互決定。

Garrity訴新澤西州案

加里蒂的情況下,官員正在接受調查以確定交通票。 當官員被要求訊問時,他們得到了適當的通知,他們所說的任何事情都可能在刑事訴訟中被用來對付他們。 他們還被告知,他們可以拒絕回答他們認為可能導致他們的任何問題。 然而,他們被警告說,如果他們拒絕回答任何問題,他們將被解僱。

軍官們回答了他們提出的問題,隨後被起訴並判定他們的罪行。

然而,他們向最高法院上訴,理由是他們被判定部分基於他們自己的陳述,他們聲稱他們被迫面臨失去工作的威脅。 法院同意,判決威脅要拒絕回答問題的人實際上違反了第五修正案免受自證其罪的原則,因此這些陳述在刑事訴訟中不應被接受。

Gardener v。Broderick

Gardener訴Broderick案件中,官員正在接受賄賂調查。 在調查過程中,官員們獲得了免於起訴的陳述,他們被要求給予大陪審團或被解僱。 他們還被告知免除豁免權,並指示如果他們拒絕放棄豁免權,他們將被解僱。

加德納拒絕簽署免責聲明,援引他的第五修正案權利,隨後被解僱。 法院推翻了解僱,再次表示他被錯誤地強迫作證。

行政還是刑事?

這兩種情況都承認機構有時需要採訪員工,他們有權迫使他們出面處理行政事務。 然后區分涉及工作績效的行政調查和涉及非法活動指控的刑事調查。

因此,當調查僅限於其職責範圍以及是否違反機構政策和程序時,可能會被迫提供信息。 然而,在這種強制性證詞的過程中獲得的任何信息都不能用於任何刑事訴訟的官員。

警察的權利法案出現

這些決定奠定了發展警察權利法案的基礎。 權利法案確定了區分行政和刑事調查的重要性,以及承認執法人員所處的獨特地位,即使在調查中也是如此。

軍官的聲譽對他們有效執行工作的能力至關重要。 正因為如此,警察的權利法案包括了幾項保護措施,確保調查在被關閉和執行紀律之前保持私密和保密。 他們還確保調查的進行方式可以保護警員免受過於雄心勃勃或有偏見的監督。

執法人員的權利法案

雖然執法人員的權利法案因州而異,但最常見的規定包括:

保護壞警察?

很容易看出這些規定如何令內部調查人員感到沮喪。 軍官權利法案如何被公眾誤解也是可以理解的,他們認為這些權利僅僅是為了阻止壞人員上班。

但是,重要的是要記住,在執法的獨特環境下,警察的權利法案基本上延伸到了官員已經享有的公民所享有的權利。

走好的路線

在調查方面, 偵查人員和調查人員在建立徹底和密切的案件和維護所有相關人員的權利之間取得了一個困難的平衡。 無論調查對像是否是警察,情況都是如此。 警察的權利法案通常被稱為Garrity權利,確保官員與其他人一樣公平。

通常,人們對執法職業生涯表示擔憂,因為他們敏銳地意識到軍官被要求做的困難事情以及官員在出現問題時很容易成為代罪羔羊的感覺。 幸運的是,執法人員的權利法案旨在減少發生這種情況的可能性。

做對了,你不會錯的

誠然, 執法職業是危險的 ,有研究表明警察工作可能會危害你的健康成為警務人員理由仍然充足, 執法部門有很多有形和無形的收益和獎勵。 擔心在調查中清盤不應該讓你失去一份你會喜歡的工作。 讓它總是做正確的事情,你的警察的權利法案將負責其餘的事情。